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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投诉涉嫌造假的评分业绩:1.“淮安三站改造工程灯泡贯流泵机组成套设备采购项目水泵配套电机”,证明材料为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与“湘电公司”所签技术协议、江苏省淮安三站改造工程建设处出具的业绩证明;2.“山东省南水北调韩庄运河段泵站设备采购电动机采”,证明材料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与“湘电公司”所签订合同书(签订时间2012年3月15日)、韩庄泵站管理处出具的业绩证明。以上两个业绩为被投诉人本次投标配套产品--变频电动机厂商“湘电公司”的业绩。 (五)被投诉人提供了被投诉业绩的证明材料原件,经核查,与投标文件一致。关于“山东省南水北调韩庄运河段泵站设备采购电动机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在该泵站通过联合试运行验收时间(2011年12月19日)之后,签订合同双方回函解释一致:合同因技术难度大、原材料永磁体材料大幅上涨原因未及时签订,后由甲乙双方共同上级部门协调,于2012年3月签订该合同。 (六)关于“淮安三站改造工程灯泡贯流泵机组成套设备采购项目水泵配套电机合同”,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场所行业管理大队经查询,出具了“江苏省淮安三站改造工程建设处”印章已于2013年12月16日在淮安区行政审批中心备案的证明,江苏省淮安三站改造工程建设处备案公章印模上具有3208030908440的编号。经比对,被投诉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建设单位“江苏省淮安三站改造工程建设处”公章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 本机关认为:调查结果及被投诉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陈述,足以证明“淮安三站改造工程灯泡贯流泵机组成套设备采购项目水泵配套电机”业绩证明材料中建设单位公章伪造事实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投诉成立,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的相关约定完成后续招标事宜。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注:投资项目执行唯一代码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项目“平台受理、代码核验、办件归集、信息共享”。请项目业主准确核对项目代码并根据审批许可文件及时更新项目登记的基本信息。 抄送:省招标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