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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报告作出3日内须公告中标候选人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来自网络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3-22
摘要:nbspnbsp法制网北京7月27日讯 记者周芬棉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活动,国家发改委今日就《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该《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招标公告发布

    法制网北京7月27日讯 记者周芬棉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活动,国家发改委今日就《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该《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载明综合评估分;公示该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以及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等。

    在电子化日益发展的情形下,可发布信息的平台很多。为适应形势的变化,《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也可以在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核验发布。各省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还可指定发布媒介核验发布。指定发布媒介应当同步交互至本地区省级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国家和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指定发布媒介,均属发布媒介。

    所有发布媒介均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及时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按《办法》规定,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交互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其他发布媒介交互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起1小时内发布。

    发布媒介应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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