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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一般情况下,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较之采购文件获取之日在后,原因有两个:一是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期间,可能一直提供采购文件免费下载,使得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直到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二是采购文件是对特定供应商发出的,根据法律规定,此类采购项目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同时公告采购文件,致使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更晚。
所以,如果将上述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质疑时限起始日,就会出现即使投标报价活动已经结束,甚至中标成交结果已经公告,但只要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未超过7个工作日,采购人就仍然应当受理的情形。
二是非标项目,规定的从发出采购文件到供应商提交响应(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较短。
比如按74号令有关规定,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对该行为期限明确的都是不少于3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到递交响应(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只要不少于3个工作日,都是合法可行的。
所以,如果实践中采购人将此类采购项目都以最短时间设定,就会造成当谈判报价活动结束后,即使以采购文件发出之日作为质疑时限的起始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时间也不会超出7个工作日的法定时限。
对策建议
如何避免供应商临近法定期限提质疑?
一是对于采用直接邀请特定供应商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应进行事前公告,即在正式发出前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对于此环节的公告期限,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设定为3日即可,这样就能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避免了此类项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还应进行采购文件公告,也解决了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总是晚于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之日的问题,并且将潜在供应商的质疑提前,使其不能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后还能具备质疑资格。
二是采购文件的免费提供期限,符合法定期限即可。比如按照法律规定,以公告形式邀请不确定供应商的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均为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此时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就是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所以,实践中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将下载期限设定成始终有效或者一直到投标报价截止之日,导致延长了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给供应商以后期质疑的机会。
三是对于一些小额非招标采购项目,比如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当可以预见会有较多质疑时,最好适当延长采购文件发出到递交响应(报价)文件的截止日期,尽量使得供应商免费获取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到谈判报价活动开始的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以免出现供应商后期质疑的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