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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第十三条关于公开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中,有一项是公告期限。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包括中标公告期限;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公告期限这一概念来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质疑期的起算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财政部于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下简称135号文)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很多人对公告期限的确定不理解,“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是不是意味着中标成交结果只公告1个工作日,只有这一天有效?实际上不是这个概念,而是指中标成交结果在1个工作日的公告后就有了法律效力,这个期限是质疑的起算点,便于相关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后尽快提起质疑。这里不存在“中标成交结果只有一天有效”的问题,因为中标成交结果是永远有效的,除非这个结果被撤销。 此外,87号令、135号文均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这一规定来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咨询更多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问题,关注微信公众号【采信通】。免费解答您的政府采购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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